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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来源:2exam.com整理 2007-7-3 17:04:11 【字体:小 大】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进行调配,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设15分级差,其他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5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若音乐、美术两个国家基地班专业与其他非基地班专业安排在同个批次、同一个院校代码招生,则对第一专业志愿报考基地班专业的考生优先调配,若这些考生未被基地专业录取,则将其第二专业志愿视为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考生一并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福建省外考生和报考舞蹈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三个专业的福建省内考生均需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报考音乐学(师范)专业的福建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中外语、语文两科成绩之和从高到低进行调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除报考音乐学(师范)专业的福建考生外,其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专业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可比的文化考试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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